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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石油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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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,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提高教育质量,根据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对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。
  一、 入学与注册
 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新生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或函授站报到,办理入学和交费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须向学校或函授站书面请假,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 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,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,取消其学籍。
 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,须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,想学校或函授站申请,经主管院长批准,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入学,经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,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  第四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,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,并发给学生证。学生证是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,应妥善保管。
  第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后,学校按《学校向省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标准》,统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。经审核合格后入省学籍管理库,完成省级学籍注册。
  第六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,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的同时,秋季入学的学生于5~7月份交纳学费,春季入学的学生于11~1月份交纳学费。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,须事先向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(或函授站)办理请假手续,无故逾期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  二、成绩考核
 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(包括实验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 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,如单独进行考核时,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;一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分几个学期讲授,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,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。
 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安排,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,完成规定的平时作业和阶段作业(包括实验报告),作业和实验未完成三分之二者,不准参加期末考试,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。
 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,必须事先向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(或函授站)请假、并持有效证明,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缓考,缓考成绩降一个等级记载。
  第十一条 考试擅自缺考或作弊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。如有悔改表现,经成教院批准,可重新自修参加补考一次,成绩达60分以上(含60分),均按60分计。
 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不及格或实验课不及格时,向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申请,安排补做,仍不及格者随其他年级重做。
  第十三条 因事、因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、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,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缓考。
 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评定时,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百分之二十,考试卷面分占总成绩的百分之八十。每学期考试成绩在网上公布,面授前一个月,在大庆信息港的继续教育学院网址上,可以查询上学期的考试成绩。
  第十五条 考试不及格者,允许自修后,参加补考二次,第一次补考安排在学期面授前,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。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(含60分),均按60分计。
 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,一经报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即不得随意改动。学生不得查阅试卷,如对成绩有疑问时,须向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申请,经主管院长批准,由工作人员与有关教师联系,如有差错必须改正时,须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,教研室主任签字,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改正。
  三、转专业、转站、转学
  第十七条 学生需要转专业只能在一年级办理。由本人提出申请交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审批。本科不能转理科、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不能互转。
 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由于工作调转等原因,可在我校所属函授站之间转站学习。由本人提出申请,在原函授站填写“学生转站申请表”上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注册办公室审批,转出站和转入站直接联系交接有关材料、费用等。
 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,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“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”,须经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批准。跨省转校须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。
  第二十条 未完成省级学籍注册的新生不得转学;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。
  四、休学与复学
 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:
  1. 因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修养,不能坚持学习者;
  2. 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学习者(须有单位证明);
  3. 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 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,累计休学不能超过两年,休学学生由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发给休学证明。
 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,应于休学期满的新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、休学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,到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。函授已面授一周或夜大学、脱产班开学二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。
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,如原专业不再招生,转入相近专业学习。
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如教学计划发生变动,执行新的教学计划。如遇学费标准变化时,按新标准交纳学费。
 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又不复学,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  五、退学
 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:
  1. 经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传染性等疾病者;
  2.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;
  3. 休学期满不复学及经审查不符合复学资格者;
  4. 不按期交费注册者;
  5. 学校认为其他原因必须退学或本人要求退学者。
按照以上规定处理的学生属于学籍处理,不是处分。
 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审批,在缴回学生证后发给退学证明。自动退学的学生,不发给退学证明,并取消学籍。
  六、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 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(含实践教学),考核成绩合格和品行端正者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毕业证书要办理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手续。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。
 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因成绩、毕业答辩不及格等原因离校者,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。
 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未解除察看前,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核成绩合格,也不发毕业证书,只发结业证书。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,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实表现良好,可解除留校察看,换发毕业证书,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。
 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,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作肄业处理。对已学满学制二分之一者发给肄业证书,不满以上学习时间的发给学习证明。
  七、对遗失证件的处理
 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,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,可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。遗失学生证,应由本人写明丢失原因,到教学注册管理办公室交费补办。
  第三十四条 本《细则》解释权在成人教育学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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